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用于改善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我校学生在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郑州幼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安排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发放、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用工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优先考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学校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岗位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量、劳动强度和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填写《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思想品德良好,家庭贫困,个人生活俭朴,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填写《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后交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审批意见。
(二)填好的申请表交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批,按照“自愿为主,特困优先”的原则统一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安排现有适合的岗位,并设置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以备有岗位需求随时调取。
(四)各部门如有用人需求,需填写《郑州幼专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确定勤工助学人选,向需求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对其设立的岗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当中包括对工作任务、时间、报酬等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生工作考勤方面,学生每月津贴发放前由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在工作中的表现给予评定。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四条 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调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依据所在岗位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办法,每月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生的勤工助学补助挂钩。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的比例由用人部门自行确定,作为发放学生补助的依据。
优秀:工作态度认真,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且完成工作质量优秀,准时上下岗,当月出满勤,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
良好:工作态度认真,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且完成工作质量良好。准时上下岗,当月出满勤,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
合格:工作态度较认真,基本能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且完成工作质量合格,当月请假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缺勤一次。工具保管较好,无丢失现象。
不合格:工作态度不认真,完成工作质量不合格,无故缺勤三次以上(含三次)请假六次以上(含六次)。工具不能妥善保管,有丢失现象。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制定:
(一)我校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直接与岗位的劳动程度相联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一同确定酬金标准,最后交由校领导审核批复后确定。
(二)学校勤工助学酬金经费来源:
全部经费由从学校行政事业收入提取的4%设立的学生资助专项中支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用工部门要切实负起岗位申报、管理、考核等职责。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于每月5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将上月《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酬金报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会同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安排酬金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3日
附件1: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
附件2: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附件3: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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