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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17-10-10 00:00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配置合理、责任到人、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分级监管,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一)学校后勤保障处为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5.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二)学校各系部和职能处室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2.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

3.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4.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5.每年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各类资产使用部门、人员均为学校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维护保管好所使用的资产;

2.大型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排除简单常见故障,保障设备完好;

3.使用资产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范围: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新购、置换、接受捐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购建固定资产实施程序:

(一)验收入库。由学校资产管理人员、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二)信息登记。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并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物资领取。由使用人员填写《郑州幼专固定资产设备借用登记表》,相关人员签字后,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在出库单上签名并领取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系部和职能处室若直接接受了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配置、调拨、奖励、捐赠资产,要及时到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处办理资产信息登记、账务登记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报告,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借出部门应认真勘验。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调整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12月份)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查本部门所使用资产、并填报资产核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人员与资产管理人员每半年须核对一次固定资产的金额,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等、帐物相符。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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