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遵照“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程序公开,按章办事”的原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校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依照本程序进行。“本校学生”是在郑州幼专就读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准则与当事学生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请求,由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不影响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必须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督学咨询部、教务科、教师代表、学生代表13人或15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原则上必须为在任学代会代表;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职期为两年。
(一) 制定、修改《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提请校务会审议通过;
(二) 监督、检查、指导院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四) 对留校察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
(五) 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会前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二) 出席审理会议,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违纪事件自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一) 对记过以下处分有权书面申请选择正常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三) 有权核对会议笔录,请求修正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五) 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违纪事件情况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六) 有权参加或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会议,进行陈述与申辩,亦可申请回避;
(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八) 申请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必须按时出席,遵守会场纪律。未经申请,不参加会议者,作为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必须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当事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的代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目击者及其他有关的人员。允许其他师生参加旁听。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必须提前三天,将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事宜告知学生本人,告知权利及义务,对于违纪情节严重者,可邀请其监护人参加。必要时,《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可以公告张贴。
第十六条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会议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本规定在二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选择正常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会议不公开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会议的书面申请。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纪律,介绍参加会议委员情况,本次会议事件调查委员、书记员情况,征询学生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回避对象;
(三) 事件调查委员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违纪事件自述进行补充、询问、说明、开展会议调查;
(四) 委员发言,帮助违纪学生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综合分析违纪是否有客观原因、该生平时学习、表现情况、对错误认知、悔改意愿情况,根据《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处分等级建议;旁听的师生可申请发言,旁听师生的意见供委员决策参考;
(五) 学生本人最后陈述意见,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盖章;
(六) 委员根据大家提议的处分等级建议,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
(七) 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建议;
(八) 参加会议的委员,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盖章;
(一) 对于《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已规定明确的属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经违纪当事人申请,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二) 指派委员对学生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
(三)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署同意意见,学校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九条 处分文件必须依据《郑州幼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程序送达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以实名制(公布学号、姓**)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处分决定下达10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亦可于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接到被处分学生书面申诉后,必须对有关事件展开重新调查,申诉合理,应予复议,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在十五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给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其他类型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 2013年5 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