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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专校园手机使用管理条例
2013-07-30 00:00  

鉴于目前有较多在校学生携带使用手机,一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在校学生使用手机管理规定如下:

1.严禁在校园学习场所出示手机(注:在进入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琴房、舞蹈教室、寝楼学习室等公共场所时,关闭手机或将其置于振动、静音状态。)

2.在教室严禁将手机置于桌面、挂于胸前等。

3.上课、晚自习严禁接打手机、收发短信。

4.参加保育、教育实习期间,在正常工作时,一律不许接听、拨打或玩手机,特别严禁在任何场所大声播放手机音乐,一经发现,一概没收。

5.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6.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生违规使用手机,当场由老师或当天值班学生干部收缴,然后交到学生处集中处理(主动配合上交手机的,可减轻处理;拒不交手机的,要严肃处理)。

7.对收缴的手机或电池、充电器处理程序:

手机被没收后,在学期期末,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提出建议,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前来校领取。

8.不制造、传播不健康的短信。

9.遵守考场纪律,不将手机带入考场。

10.注意文明用语,校园内杜绝方言。

11.晚21:00—22:30可在寝室接打手机,22:30后注意关机休息,不影响他人。

注:凡违犯以上规定者扣其班分25

郑州幼专学生处

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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