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有较多在校学生携带使用手机,一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在校学生使用手机管理规定如下:
1.严禁在校园学习场所出示手机(注:在进入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琴房、舞蹈教室、寝楼学习室等公共场所时,关闭手机或将其置于振动、静音状态。)
4.参加保育、教育实习期间,在正常工作时,一律不许接听、拨打或玩手机,特别严禁在任何场所大声播放手机音乐,一经发现,一概没收。
5.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6.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生违规使用手机,当场由老师或当天值班学生干部收缴,然后交到学生处集中处理(主动配合上交手机的,可减轻处理;拒不交手机的,要严肃处理)。
手机被没收后,在学期期末,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提出建议,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前来校领取。
11.晚21:00—22:30可在寝室接打手机,22:30后注意关机休息,不影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