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得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钱款
接群众举报,G市某镇环保所所长王某(中共党员)对辖区一耐火材料厂偷排污水行为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该市纪委监委对此展开调查,发现王某与该企业法人交往颇深,经常无偿使用该企业车辆,并于2018年6月向该企业借款20万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至今未还。对于王某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怎样处理?
答: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从而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条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条为新增条款,体现了《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将管党治党和监督执纪中此类突出违纪行为,明确为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认真履职尽责,为群众解决问题,却触犯廉洁纪律,无偿借用管理对象车辆、钱款,还违反工作纪律,消极执法,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为此,该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
主动交代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日前,J区纪委在办理一起党员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张某等人在接受纪律审查过程中,不仅主动交代了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又检举了同案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且查证属实。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吗?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其中第二款为新增加内容。
《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未做修改,对“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情节较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鉴于其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可以减轻处分,故J区纪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审理室,巩义市、金水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