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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

2020年11月19日 15:2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2020年前三季度,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运用4类线索处置方式情况。

▲近三年来,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运用第一种形态占比逐年上升。

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是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武器,是一体推进“三不”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准确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小错酿成大祸,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功效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不”一体理念进行了调研。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抓手

谈话函询体现一体推进“三不”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其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从而实现“不敢腐”;通过谈话函询,对制度性漏洞和政策性问题,采取政治生态分析、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促改促建,扎紧制度笼子促进“不能腐”;把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在谈心谈话中通过思想引导和警示教育,能够强化“不想腐”的思想自觉。

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载体。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为例,2020年前三季度,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谈话函询的占58%、初步核实的占14%、暂存待查的占12%、予以了结的占16%;近三年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67.3%,72.7%,73.9%。从绝对数量和相对增量上看,第一种形态的“常态”特征日益明显。

谈话函询是推动“两个责任”有机贯通的桥梁纽带。“三不”一体推进,需要主体责任和监督专责同向发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对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范。在谈话函询工作总体要求上,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明确了谈话函询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在谈话函询实施程序上,要求“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谈话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时,应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反映人的说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了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主体责任的履行方式。在谈话函询结果落实上,要求“对于函询后予以采信了结的,在书面反馈被反映人时,同时抄送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谈话函询后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表明党委(党组)对于持续巩固谈话函询效果负有重要责任。

理解和运用存在不到位问题

认识不到位,工作谋划有偏差。有的仅仅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线索的业务工具,走程序、套模板,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有的对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要求理解不到位,认为“三不”只是依次递进的过程,是分别由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实施的工作,要么把谈话函询纳入“不敢腐”范畴,要么将其纳入“不想腐”范畴,人为划分、机械分割。

标准把握不严,警示震慑强度不够。有的对线索材料研究分析不深,对谈话对象基础情况摸得不准,制定谈话方案千篇一律,在函询中找不准关键点,容易被线索或对象身份牵着走。有的认为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都是反映笼统或者问题轻微的情形,提醒警示一下就行,开展工作浮在表面、草草收兵。有的把本该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降格为函询处置,线索处置质量和提醒警示效果打折扣。此外,谈话函询的运用把握受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经验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信访反映模糊、情况错综复杂、时间久远等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不同的处置人员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易出现核查不透、把握不准和标准波动等问题。

存在一谈(函)了之问题。谈话函询中一般都能紧密围绕线索做到应问必问,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于经过初步判断认为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低或者反映轻微问题的线索,有的处置人员抱有“寻求合理解释、以便尽快了结”的主观态度,轻信谈话函询对象答复及提供的佐证材料,没有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导致线索流失;有的对抽查核实材料只关注逻辑连贯性,对关键材料细致分析不够,容易遗漏重要信息。

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实践中,一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收到抄送的函询件后,在谈话函询对象说明材料上签字时一签了之,没有主动靠前了解情况。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不把关,对回函中避重就轻、推诿卸责等情况视而不见,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党组)搞“一团和气”,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在说明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时,对反映的问题遮遮掩掩、给组织的回复一带而过,对组织采信了结的问题只作澄清、不谈认识。

结果运用不充分。一是适用情形覆盖不全,把“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虽然未发现违纪违法事实,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情形等同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形,简单作采信了结处置,没有采取适当组织措施进行提醒警示。二是处理方式运用不全,对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多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4种方式,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查)等方式却很少运用。三是综合分析研判不全。单纯聚焦于问题线索个案处置,对于反映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线索缺少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没有建立其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映射,对“树木”“森林”的认识和把握不够。

准确把握谈话函询深刻内涵

坚持“严”的主基调,巩固“不敢腐”这个基础。一要严把入口关,对问题线索要结合被反映人廉政档案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处置方式,既不能把谈话和函询错用,更不能滥用。除一般情形外,对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相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注意的,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特别是对反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一般应采取谈话方式核实。二要严把预判关,做好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研判,与已了结线索和在查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单位情况,提高问题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谈话前应做好“预笔录”,对谈什么、怎么谈、突发情况如何应对等做到心中有数。三要严把形式审查关,对谈话函询说明的时间、内容、质量、态度、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对证明材料和廉政档案要仔细核对。四要严把抽查核实关,提升谈话函询中抽查核实比例,增强问题线索处置精准度。要把握好对象范围,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抽查核实;要落实好程序规范,严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按照批准的措施和范围开展抽查核实,确保抽查核实工作严肃性。

强化制度约束,扭住“不能腐”这个关键。一要灵敏高效探查问题。在谈话函询中,要注重围绕制度建设进行思考分析,通过问题表象探查体制机制漏洞,进而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压实整改责任。二要体现制度刚性约束。在谈话函询中围绕政策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处理。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经常收到不指向具体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而是反映相关单位存在某种现象的问题线索或情况反馈,可查性并不强,往往在运用函询后予以了结。这种看似无法作出有效处置的线索,就需要在函询过程中严谨分析,找出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上的短板漏洞,再运用谈话函询措施对相关一把手予以警示,督促其履行好“一岗双责”。

压紧压实责任,夯实“不想腐”这个根本。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来认真履行,以敬畏心看待谈话函询,以平常心对待谈话函询,以责任心如实说明情况,从态度上坦然接受,以此为契机进行反思自检、如实说明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谈话函询压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接到委托谈话任务、收到抄送的函询材料后,要严肃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谈心教育,督促其端正思想认识;要把好签字关,认真审核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谈话函询结束后,要跟进做好思想工作,对反映失实予以了结的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组织处理的以引导方式帮助其正确对待,巩固谈话函询教育警示效果。

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一要加强结果运用,对于委托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趁热打铁按照规定时限落实程序,看相关对象认识是否全面、态度是否端正、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注重对被反映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反映人坦诚说明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二要完善廉政档案,谈话函询结束后及时把相关情况归入廉政档案,作为被反映对象日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其不断增强纪律意识。三要积极为担当者撑腰打气。在谈话函询中,要认真核查、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采取适当方式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尽责担当的积极性。(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19日理论周刊第8版)

上一条:运用枫桥经验 强化基层监督 下一条: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淬炼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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