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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搞特殊

2019年03月13日 16:41 郑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点击:[]

公务加油卡岂能私用

裴某,X市一名公职人员,中共党员。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裴某利用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便利条件,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在加油站购物,累计消费金额10750.56元。对于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2015年《条例》分两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以及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此次修订,将这两条内容整合为一条,并将原《条例》中“不涉及犯罪”修改为“不构成犯罪”,删除“影响党的形象”以及“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裴某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一万余元,其行为属于上述“不构成犯罪”情形,但根据《条例》规定须追究党纪责任。X市纪委对裴某违纪问题审查后,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对其所在单位下发纪律检查建议,建议该单位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搞特殊

S区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该区一卫生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甲某在工作生活待遇上喜欢讲“排场”,乘坐高铁到外地出差,经常坐商务舱;其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他安排多名医护人员全程陪护,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某的行为是否违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甲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要求,作出了本条规定。

本条所称“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谋求”,一般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动要求并获得。“特殊待遇”,主要是指按照规定不应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甲某身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本应带头弘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但他却违规为自己和亲属谋求特殊待遇,违反廉洁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亲属退出违规享受的特殊待遇,并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荥阳市、上街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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