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2.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试验结果、统计资料;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4.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6.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6.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风建设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与认定程序如下:
1.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进行备案。
2.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风建设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分学风建设委员会共同调查。
3.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4.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七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凡是存在学术道德失范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2.对于学术不端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相关津贴、学术奖励或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暂缓申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学风建设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8日
主题词: 郑幼专 学术道德 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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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送:
| 学校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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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 2014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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