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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规范
2023-02-28 17:3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促进科学研究,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正式批准,以实验实训教学和教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各种实验实训、操作、训练室。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需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工作。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研究与创新,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比例。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进行开放,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实验实训室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和实验实训室安全卫生及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规划与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规划与设置要以学校的规模、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既要满足实验实训教学需要,又要兼顾专业间的交叉与融合,体现特色,避免重复设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噪音应小于70dB;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按实际需求配置,常规仪器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有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规划;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审批程序:各教研室按本办法第11、12条的设置原则和条件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论证,经院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调整、合并与撤消要根据学校专业调整、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各教研室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论证,提出调整、合并或撤消意见,报院长批准。

四、建 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和专项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更新、补充和运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学校预算,各教研室要积极申请资金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同时依靠专业优势积极与校外单位以合作、共建等方式进行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提倡和支持修旧利废、自制仪器设备及开发实验实训教学课件。

五、体 制

第十九条 学院由副院长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二级管理,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院、教研室二级管理。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共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做好实验实训资源的调配与共享;做好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和评聘等项工作,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 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工作法令、法规,严格按照实验实训室建设与评估标准,定期检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做好实验实训室环境管理工作,降低噪音,合理安排废气、废水、废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 按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做好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剧毒、易燃、易爆物资按规定进行保管使用,贵重、稀有物资要有严格的审批、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效益。

七、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验实训教学时数、总的实验实训人时数、实验实训准备的难易程度、仪器设备的状况和实验实训室总体工作量等安排实验实训教师。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聘任、晋职晋级工作,根据各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各教研室要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教研室、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实训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颁发。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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