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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2-10-0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自报到之日起,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复查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对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将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为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无法到校参加教学活动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创业最长期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对于执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经所在系(部)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方可注册;如果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如期贷款,学校应设立绿色通道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应采用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约占70%),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的考核计算办法。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无故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 凡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缓考),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按学分交纳重修费。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应予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申请免修者,须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80)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80分者不批准免修。免修者需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校期间免修(含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必修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体育课、军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经学校认定,达到学校的教学要求,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九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达到学校的教学要求的,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5--12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在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25--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超过4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将违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夹带小抄、偷换试卷;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和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十)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接听电话或用通讯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它可以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物品;

(九)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座椅、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

(十)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十一)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十四)考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

(十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的(按高考分类);

(二)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艺术、体育、对口升学、定向、国家农村专项、地方农村专项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四)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五)转专业(含提出转专业申请后未获批准者)或转学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处分及劳动教养、判刑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专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服兵役外,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病休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学校书面告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医院复核合格,方可复学,编入下一年级。

(二)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予以复查,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复学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条 未达到第四十二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考试课程累计不及格六门(含六门)以上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半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故逾期半个月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若没有提起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后,1年内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重修或补考,经学校批准后可回校重修或补考。

第四十八条 重修考试或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其以上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采取教育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学生违反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2017年7月7日研究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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