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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10-02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第三章“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自报到之日起,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复查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对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将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为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无法到校参加教学活动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创业最长期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对于执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经所在系(部)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应采用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约占70%),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的考核计算办法。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无故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九条凡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缓考),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按学分缴纳重修费。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须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录,并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应予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按“0”分记载,须注明“旷考”,不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经学校认定,达到学校的教学要求,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二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达到学校的教学要求的,可以免修、免试。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申请免修者,须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80)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80分者不批准免修。免修者需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校期间免修(含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必修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体育课、军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5--12学时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

(二)在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25--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超过4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考生在考试中,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参考《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考生在考试中,如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参考《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的(按高考分类);

(二)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艺术、体育、对口升学、定向、国家农村专项、地方农村专项等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转为非同类别的;

(四)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五)转专业(含提出转专业申请后未获批准者)或转学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中途退役,或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处分及劳动教养、判刑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专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服兵役外,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病休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学校书面告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医院复核合格,方可复学,编入下一年级。

(二)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予以复查,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复学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未达到第三十四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学年内考试课程累计不及格六门(含六门)以上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半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故逾期半个月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若没有提起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后,1年内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重修或补考,经学校批准后可回校重修或补考。

第四十条重修考试或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其以上中途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后,按照更改后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标注,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补发毕业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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