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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16-04-28 11:01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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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郑州幼儿师范学校,创建于195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河南省第一所、全国第一批独立设置的七所幼儿师范学校之一。2012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郑州幼儿师范学校正式升格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秉承“让学生、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目标引领、依法治校、民主参与、科学发展”的管理方针,以建设具有幼教特色、国内一流的应用型高校为办学目标,把“全员育人模式”作为德育起点,把“学会共同生活,学会探索世界,学会表现表达”作为人才培养的任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办学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郑州幼专”。英文全称为“Zheng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ZPEC”) 。网址:http://www.zyedu.org/。法定住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9号,学校设有金水校区(地址为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9号)和郑东校区(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

第三条 学校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师范院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郑州市人民政府与河南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任免学校干部。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并提供相应的办学条件和环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同时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支持学校应用实践转型与幼儿师范特色教育发展,着力打造国内“学前教育的智库,幼教精英的摇篮”。

第十条 学校秉承“为学为师,至真至美”的校训,弘扬“崇德尚美、励志笃行”的校风,坚持育人为本,植根幼教、立足河南、面向全国,着力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国际视野、爱国情怀、担当意识、服务精神、重于实践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坚持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教学与办园的统一、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统一。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高层次教学和管理人才;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一流的教学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实行校务公开;

(八)提高学校综合声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幼教等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彰显幼教特色。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其中五年制大专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三年制大专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高中毕业生,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并颁发学业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托办学历史优势和幼教特色,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教学研究与应用实践,构建教学与办园一体化发展模式,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对党委负责。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统领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七)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根据集体决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落实学校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主要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保障教授治学。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未通过审议的,不能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规划、建设与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咨询与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实行民主集中制。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组织章程履行其职责。凡学校在籍学生均可当选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严格把关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重要举措的出台和调整,完善和实施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以及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合作办学机构。

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四十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学科设置办法,自主设置系(部)。系(部)是学校的基层教学单位(以下统称“教学单位”),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并对教学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教学单位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单位实际,制定系(部)发展规划;

(二)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七)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四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系(部)党总支是系(部)的政治核心,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学单位一般采用党政联席会下的系(部)主任负责制。党政联席会是教学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和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系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系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会议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拟进人员计划及人选;

(六)决定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本单位各种较大额度经费开支的审批工作;

(八)党政联席会成员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工作和问题。

涉及教学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教学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教学单位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遵循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单位在做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教学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师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考核与监督;

(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级)、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获得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满足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相应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困难补助等;

(七)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践行和弘扬“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精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校为学员在校学习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和生活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引导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其它公益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及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九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科学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定期向校长呈报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并对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以弘扬爱校荣校精神。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我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聘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基金会,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面向社会合理开放教育资源,公众在共享学校教育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为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和社会进步。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形状为圆形图章,由外到里层依次是外围圆圈、“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1954”(学校建校年)字样、“圆形蓝色图底”、“幼苗”。“圆形蓝色图底”象征浩瀚的天空,与“幼苗”构成“笑脸”图案,寓意幼苗在蓝天下幸福成长,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像是托起祖国未来希望的大家庭,培育幼教新苗,护佑他们茁壮成长。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设立章程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报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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