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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4-28 11:27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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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和郑州市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范围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特色项目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助学金、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三条 申报上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申报手续。职能部门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申报预算内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在每年9月初组织申报工作。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充分论证申报项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再按照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编制专项经费申请计划,报财务处在下一年度的事业预算中汇总统筹安排。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年度预算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或追加专项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经费的详细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凡列入预算内的专项经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预算下达后,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如因学校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经分管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不得发放人员工资、奖励、福利和列支“三公”经费等。

第八条 经审核立项下达的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并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对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管理的职能部门为:

(一)教务处: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

(二)教科室:科研项目、师资队伍建设

(三)后勤管理处:设备购置、修缮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助学金、思想道德建设等与学生相关的专项

(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奖励性绩效

(六)招生就业办:就业指导经费

(七)保卫处:平安校园建设

(八)除上述专项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

如遇学校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或部门业务职责调整,则相应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在财务处的指导下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处有权按财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经费的立项、实施、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财务处提出,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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