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科学考核、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促进优良学风形成。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负责职责范围内学生危机事件的处置应对,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或团日活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日志制度。将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制度化管理,在工作日志中详细记录深入了解学生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验和收获等。
(三)联系制度。与重点关注的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上课、学习情况,与任课老师协同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四)听课制度。每周要跟随所带班级听课,保证每月听课至少4次,注意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学院和学校教务部门反馈,为提高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积极努力。
(五)预警制度。以优化学生的学习过程为目标,针对学生思想、行为、学业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或危机进行有效干预,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劝导学生纠正行为偏差,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六)例会制度。按时参加由学校或学院召集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召开班团组织干部例会,及时研讨解决班级出现的问题。
(七)“三进”制度。辅导员要按时进班级、进社区、进宿舍:每周进班级不少于1次;每月至少在“一站式”学生社区组织开展1次主题教育活动;每周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八)档案制度。完整建立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九)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每周与学生谈话不少于5人次、每学期与每个学生至少谈话1次,要重点关注“学业困难”“心理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学习研究制度。要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把加强学习和进行研究结合起来,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工作调查,为工作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辅导员的配备遵循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专职辅导员岗位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各学院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新聘任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部门共同实施。公开招聘人员按照学校招聘办法实施,校内转岗人员按照学校有关选聘办法实施。岗位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统筹安排。
兼职辅导员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学院(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学年初,各学院(部门)将兼职辅导员推荐名单报学生处,经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统一聘任。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管理学生人数不少于50人,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须不少于一届(三年)。
第十一条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人事处考核与审批,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级行政岗位评定。
第十三条 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牵头,组织部、人事处协同,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体系。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培训、研讨活动、学术活动、考察学习等。
第十四条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课题和项目研究,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专职辅导员与学院属于聘任关系,学院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牵头,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具体按照《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实施(详见附件1-1)。
辅导员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晋级、职称晋升、绩效发放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专、兼职辅导员津贴
(一)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1.基础津贴:基础津贴每月100元,专职辅导员岗位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增加1人每月加10元。
2.电话补贴:每班每月50元,按月发放(寒暑假不发放)。
(二)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1.基础津贴:基础津贴每月100元(班级人数50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10元)。
2.电话补贴:每班每月50元,按月发放(寒暑假不发放)。
(三)专、兼职辅导员绩效津贴
1.班会津贴:每周到校组织班会并进行考勤,每次50元,请假(缺席)不发,按月发放(每月最多4次)。
2.考核津贴:一个月内所带班级无安全事故及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事件,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人每月发放考核津贴250元,按月发放。
(四)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视其带班情况参照兼职辅导员津贴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辅导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调离辅导员岗位,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予以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师德师风上出现较大问题者。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生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未能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四)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已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
(五)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2026学年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