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16-10-17 00:00  

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基本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制度。针对信息设备管理的特点,为发挥信息设备的效能,提高使用率,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于全校统一配发到全体教职工或各部门的设备,依据学校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发放和收回。

二、其它因工作需要领(借)用信息设备时,必须按规定先填写“领(借)用登记表”,并须按期归还及保证设备完好。各信息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的使用者为责任者,到期未归还的,申批人负责催交。

三、学校的所有设备的领(借)用均不直接对非在编人员办理,对于非在编人员所用设备的领(借)用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签字后才可办理。

四、信息设备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与使用方法使用信息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使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各系部、处室使用的信息设备由使用者负责其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六、信息设备只供本校教师在教学、教育活动中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关系未经批准私自将信息设备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设备。

七、信息设备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方可报废,但因自然老化、无法修理或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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